第427章 普法天下行 (第2/3页)
们看来,不仅是多余的,更是危险的,会削弱统治的神秘性和权威性,唤醒百姓的权利意识,带来不可控的风险。
面对技术上的巨大困难和观念上的顽固抵制,李瑾和狄仁杰知道,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找到切实可行、又能被各方(尤其是武则天)接受的折中方案。
“普法天下,非一日之功,亦不可强求一蹴而就。”李瑾在又一次闭门会议中定下基调,“当分步骤、有侧重、多渠道而行之。目标并非使每个百姓皆成律学大家,而是让其知晓最基本、与其切身相关的律法原则和权利,知所行止,有所凭依。”
狄仁杰颔首:“殿下所言甚是。老臣以为,可从以下几处着手,循序渐进。”
首先,是“刊印颁行,昭告天下”。这是最基础的一步。新律一旦最终定稿,将以朝廷名义,大规模雕版印刷(利用已有“版权”概念的萌芽,由官方指定的“首刻”书坊承制),颁发至各州县。不仅要存放于官府,更要在州县衙署、市集、城门、驿站等公共场所悬挂、张贴主要条款的摘要或通俗告示。告示需用通俗白话书写,务必让稍有识字能力者能看懂大意。同时,责成各州县学官、博士,在讲学之余,向生员、士子讲解新律大义,通过他们影响其家族、乡里。
“生员、士子,乃地方乡绅之基,亦为民智所系。他们通晓律义,于地方息讼、解纷乃至监督胥吏,皆有大用。”刘晏补充道。
其次,是“以案释法,寓教于判”。狄仁杰提出,可要求州县官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涉及新律条款(如新的契约纠纷、轻微的平等权利案件等)时,在判决文中,不仅要引述律条,更要用浅显的语言阐明判决所依据的法理、新律的精神。判决后,择其典型、有教育意义者,在衙前或市集公开宣读判决要旨,甚至可将一些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州县参考。“让百姓在具体的案件中,看到新律是如何被使用的,其权利是如何被保护的,其义务又是如何被规定的。此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之法。”
第三,则是更具创新性,也更有争议的“宣讲与教化”。李瑾提议,可仿效汉代“三老”教化乡民之制,结合唐代的乡里制度,尝试在州县之下,由官府组织或支持,进行有限度的法律宣讲。对象可以是各乡的“耆老”、“乡正”,或者寺观的僧道(他们往往有一定文化,且在民间有一定公信力),由州县法曹或指定的“明法”吏员,定期(如每季或每年)对其进行简单的法律知识培训,重点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律条,以及新律的主要变化。然后由这些“乡土法律明白人”回到乡间,用更俚俗的语言,向乡民进行宣讲、解释。同时,鼓励民间艺人,将一些法律故事、典型案例,编成变文、俗讲、曲子词等通俗文艺形式,在集市、节庆时演出,寓教于乐。
“此议恐有难度。”裴谈提醒,“乡里耆老,多依宗法旧规,对新律未必认同。僧道宣讲律法,是否合适?民间艺人若曲解律法,以讹传讹,又当如何?”
“故需引导与规范并行。”李瑾道,“宣讲内容,需由官府审定大纲。对配合的耆老、僧道,可给予少许褒奖(如减免部分赋役、赐予匾额)。对民间艺人的唱本,官府不宜直接干预,但可鼓励创作一些正面反映新律好处的故事。关键在于开头,只要有人开始讲,开始传,法的种子便能播撒下去。”
最后,也是最具长远意义的,是“纳入蒙学,肇始于童”。刘晏提出了一个更大胆的设想:在新编的蒙学读物(如新的《千字文》、《太公家教》增补本)中,适当加入最基础、最核心的法律道德观念,如“守法度,重契约;明尊卑,亦平等(有限度的);戒斗讼,但亦知诉权”等,以简洁押韵的句子呈现,让孩童在启蒙阶段,便对基本的法律原则有初步印象。“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法治观念,亦需从童蒙培养。”
这个庞大的、多层次的普法构想,在文学馆内反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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