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章 平等律前行 (第2/3页)
理寺、御史台三司会审,最终报圣裁,而非自动减免。至于‘请、减、赎、官当’等,亦当大幅提高门槛,明确限制。例如,‘官当’不得用于贪赃、枉法、害民等重罪;‘赎刑’之金额,当与罪行轻重、家产多寡严格挂钩,使其真正具有惩戒之力,而非富者之护身符。”
李瑾此时接口道:“狄公所言,乃务实之策。律法之变,宜渐进不宜骤革。然‘平等’之精神,必须彰明。可于新律总则开篇即申明:‘永昌新律,以公平为体,以仁义为用。凡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诸司断狱,皆须据众证定罪,依法拷讯,不得徇私阿曲。’ 此虽未明言废除特权,但强调依法断罪、据证定谳,已在实质上约束了‘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之滥用空间。”
他顿了顿,目光变得坚定:“再者,可于《职制律》、《户婚律》、《杂律》中,针对官吏贪渎、豪强侵夺、为富不仁等百姓深恶痛绝之行径,设立专条,明确此类罪行,不适用或严格限制适用特权条款。尤其兼并土地、欺压良善、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等,当从重论处,绝不姑息。如此,既可存礼法之形式,又能收抑制豪强、保护小民之实效。此所谓‘刑不上大夫,然害民之大夫必刑;礼不下庶人,然守法之庶人必礼’。”
李瑾这番话,引用了古语,却又加以改造,提出了一个颇具操作性的折中方案:不直接否定特权制度的形式,但在实质上通过具体罪名的设定和程序的严格化,大幅压缩其滥用空间,将“平等”的精神,渗透到具体的、关乎民生的法律条款中去。
馆内一时安静下来,众人都在消化太子这番话的含义。这不完全是刘晏等人期望的激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比徐文远等人坚持的完全保留旧制,已是巨大的进步。它更像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追求,在承认现实等级差异的前提下,试图用法律来约束强权,保护弱势。
刑部郎中裴谈沉吟道:“殿下此议,颇中肯綮。于司法实务中,许多弊端,正在于权贵借‘八议’、‘请减’之名,行脱罪之实。若能在律文中明确某些重罪不适用或严格适用特权,并辅以严格的程序监督,确能大大减少不公。只是……”他略有迟疑,“如何界定‘害民’、‘贪渎’?标准由谁掌握?执行之中,恐仍有空子可钻。”
“所以需要详密的法条和严格的程序。”狄仁杰总结道,“新律之《名例律》(总则)当申明原则;《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分则,需针对具体罪行,细化规定。同时,必须强化《断狱律》,对诉讼、审讯、判决、复核诸程序,做出严密规定,防止官吏玩法。譬如,可规定:凡涉及品官勋贵之案,州县无权终审,须报刑部、大理寺复核;凡适用‘议、请、减、赎、官当’者,其理由、过程、结果,均需记录在案,层层上报,以备核查。”
这时,一直在旁记录、较少发言的苏味道忽然开口,他文采斐然,心思细腻:“下官以为,除了在律文中限制,或许还可在‘名’与‘实’上做些文章。例如,保留‘八议’之名,但可改称为‘八议程序’,强调其乃一种特殊的司法审议程序,而非当然的减免特权。罪犯仍需经过严格的审讯、举证、审议,最终是否减免、如何减免,需由特定机构(如三司)合议,并附详细理由奏报。如此,既存古礼之名,又收限制之实,或可减少阻力。”
这个“正名”的建议,让狄仁杰和李瑾都微微点头。在重视“名分”的古代,名称的改动,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缓冲作用。
然而,最大的难关,还在于如何对待那个至高无上的存在——皇权。法律能否约束皇帝?至少在理论上,没有哪个修法者敢公开提出。但在具体条款的讨论中,这个问题如幽灵般无处不在。
讨论到涉及“大不敬”、“危害社稷”等罪行的条款时,一位较为保守的学者小心翼翼地说:“此类罪行,关乎君父,自当从严,且需特事特办,或可由诏狱直接处置,不必拘泥常法。”
刘晏立刻反驳:“若‘大不敬’可随意解释,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处置,则与索元礼、来俊臣等罗织何异?新律欲纠其弊,正当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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