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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平等律前行

    第422章 平等律前行 (第3/3页)

类罪名做出最严格限定,明确其构成要件,并规定即便此类案件,也需经过大理寺、刑部乃至三司会审,方可定罪量刑。至少,皇帝亦当尊重其亲自下令修订的法律程序。”

    “放肆!”柳璨厉声道,“陛下乃天子,口含天宪,法自君出!岂有以法绳君之理?此乃大逆不道!”

    馆内气氛瞬间降至冰点。刘晏自知失言,脸色发白,但仍倔强地站着。所有人都看向狄仁杰和李瑾。

    狄仁杰神色凝重,缓缓道:“刘员外郎忧心诏狱滥用,其情可悯,其言过激。陛下乃天下之主,律法乃陛下钦定以治天下。陛下圣明,自会依法行事,为万民表率。新律之设,正在于将陛下爱民、慎刑之圣意,著为常典,使天下臣工有所遵循,不致滥用陛下权威,祸乱朝纲。”

    这番话,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将皇帝置于“依法行事”的模范位置,同时点明了立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官员滥用皇权,可谓滴水不漏。李瑾也适时补充:“狄公所言甚是。新律之精神,在于‘君臣共守’。陛下以律法治天下,臣民以律法守本分。律法愈明,程序愈清,则奸邪愈无所遁形,陛下之圣德亦愈彰。故,涉及非常之罪,程序尤需严谨,非为限制君权,实为彰显君权之公正,杜绝小人借端生事,此亦为陛下计也。”

    将“程序公正”与“彰显君德”、“杜绝小人”联系起来,巧妙地绕过了“以法限君”的敏感雷区,为在具体条款中增加对特殊罪行的程序约束,找到了一个相对安全的立足点。

    接下来的日子里,文学馆内的辩论与合作在更具体的层面展开。围绕“平等”原则的落实,新律草案一点点艰难地成型:

    • “八议” 被保留,但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且明确“十恶”等重罪原则上不得适用;适用“八议”者,仍需经过三司详细审议,并最终由皇帝裁决,且需记录详尽理由。

    • “请、减、赎、官当” 的具体条件被大幅提高和细化。“官当”明确不适用于赃罪、枉法、杀人等重罪;“赎刑”的金额标准被提高,并与家产挂钩,防止成为富人脱罪工具。

    • 在《职制律》 中,增设了大量关于官吏贪渎、渎职、枉法的具体罪名和罚则,并明确规定此类罪行“不在请减赎当之限”,或“虽有请减,不得全免”。

    • 《户婚律》 和《杂律》 中,加强了对土地交易、债务、雇佣等民事关系的规范,特别强调保护小民权益,对豪强利用优势地位欺压平民的行为,设立了惩罚条款,并在程序上给予平民更多便利和保障。

    • 《断狱律》 得到空前加强,详细规定了诉讼、拘传、审讯、取证、判决、上诉、复核的每一个环节,尤其强调“据众证定罪”、“不得拷掠过限”、“狱结竟,取囚服辩”(结案前需听取犯人陈述)等原则,试图从程序上遏制刑讯逼供和枉法裁判。

    尽管每一步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和小心翼翼的妥协,尽管距离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相去甚远,尽管皇权依然在法之上,但这部正在孕育中的新律,已经试图在坚硬的特权壁垒上,凿开一道缝隙,让“公平”、“程序”的理念,如同微弱却顽强的光线,照射·进来。

    李瑾在给狄仁杰的私人信函中写道:“法之平等,非一日之功。今能削特权之锋芒,明程序之要义,护小民之权益,已为不易。愿此律成,能为天下悬一明镜,使强者知所惧,弱者有所依。虽路漫漫,然方向既明,吾辈当竭力前行。”

    狄仁杰阅后,默然良久,提笔回复:“殿下所言,老臣深以为然。立法易,执法难;破特权易,正人心难。此律之行,必多险阻。然既已启程,便无退理。愿与殿下共勉,为后世开一公平之先声,虽千万人,吾往矣。”

    秋深了,文学馆外的梧桐叶已落尽。馆内,新律草案的文稿越堆越高。关于“平等”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更具体、更复杂的挑战——关于商事、关于专利、关于独立的司法体系——还在前方等待着这群试图在血与火的废墟上,重建规则与希望的人们。

    “平等律前行”,这一步,迈得艰难而谨慎,但终究,是向前迈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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