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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章 专利与版权

    第424章 专利与版权 (第3/3页)

励之实,又避藏私之名。”

    争论持续了数月。李瑾和狄仁杰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一方面要说服保守派接受“激励创新”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刘晏等激进派将保护范围定得过宽、期限定得过长,以致真的形成垄断,阻碍进步。

    最终,在武则天的默许甚至鼓励下(她敏锐地察觉到,这对她推崇的“祥瑞”、“奇技”以及控制舆论或有潜在好处),新律草案中,艰难地加入了关于“新器之法”(专利)和“首刻之权”(版权)的初步条款,作为《杂律》或未来可能独立的《工律》、《文律》的补充部分。内容极为谨慎和有限:

    • 新器之法(专利):规定工匠、百姓若有创造或显著改良“有益国计民生之新式器物、制法”(明确排除了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动),可向州县工曹或两京相关衙署(如将作监)呈验图样、实物,经核实无误,并公告一定时限无人提出异议或能证明更早发明后,由官府颁发“新器凭照”。凭照持有人,在五年(后经争论改为三年)内,享有独家制造、销售此器物或使用此制法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仿制。但兵器、历法、医药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不在此列,其创新由朝廷专营或酌情赏赐。期满,该器物制法公开,人人可用。

    • 首刻之权(版权):规定首次雕版印刷某部书籍(包括前人文章之汇编、注释、校勘本)者,可向官府(如国子监或州府学官)登记,获得“首刻文书”。在十年内,他人不得原样翻刻其特定版式、编排及校勘注释内容(但可自行重新排版、校注)。保护的是出版者的“编校、刻印之劳”,而非文章内容本身。文章原内容(尤其是经典、前人著作)不受此限。同样,涉及朝廷诏令、历书、科举范文等官方或公共性强的文本,不在此列。

    这两条开创性的、但也极为简陋的法律萌芽,被小心翼翼地嵌入到庞大的新律草案中。它们没有独立的篇章,只是作为若干补充条款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保护期限短暂,认定程序模糊,执行起来注定困难重重。但它们的存在本身,已具有石破天惊的意义。

    当草案中相关条款的抄本,被有意无意地流传出去后,在神都的工匠圈子、印书行业以及部分敏感的士人中,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澜。有人嗤之以鼻,认为不过是官样文章;有人将信将疑,暗中打听如何“呈验”、“登记”;也有人,如那落魄的鲁大和穷书生,在绝望中仿佛看到了一线微光。

    武则天在审阅这部分草案时,目光在“新器凭照”和“首刻文书”上停留了许久。她对上官婉儿淡淡道:“狄仁杰、李瑾他们,倒是想得远。这东西,眼下看来或许用处不大,麻烦不少。但若能真让工匠多动动脑子,做出些好用的东西,让书坊多印些像样的书……倒也不算坏事。告诉下面,试行之初,规矩不妨严些,范围收窄些。看看成效再说。”

    她的态度依旧是实用主义的。保护“创新”是否能带来实际的好处(更好的器械,更多的税收,更有效的舆论控制?),是她唯一关心的。至于“知识产权”、“激励创造”这些理念,对她而言,不过是达成目的的工具。

    然而,就是这样简陋的、充满妥协的、带着鲜明时代局限性的条款,如同两颗微弱的火种,被埋进了《永昌律》的土壤里。它们或许会很快熄灭,也或许,在未来的某个时刻,遇到合适的风,能燃起意想不到的火焰,照亮一片未曾被法律之光覆盖的领域——那关于创造、智慧与财富的崭新疆域。

    文学馆的窗外,柳枝已抽出新芽。馆内,关于“司法独立”这一更加敏感、也更加根本的议题,即将被提上日程。而“专利”与“版权”的争论,仅仅是这场试图重塑帝国法律根基的宏大乐章中,一段虽然新奇、却注定充满争议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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