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4章 专利与版权 (第2/3页)
域,造福众人,岂不两全?”
他越说越兴奋,联想到正在编纂的《商法》:“此理与商法保护‘契约’、保障交易类似。若无法律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合法得利,则人皆不愿行商,货殖何以流通?同理,若无法律保障良工、文士之心血得利,则创新、精进之风何以盛行?此二者,一为通有形之货,一为励无形之智,皆为国家富强之要途!”
狄仁杰缓缓点头:“刘员外郎‘激励’之说,颇有些道理。只是,这‘独享之利’如何界定?期限几何?由谁认定?如何防止有人借机垄断寻常技艺、寻常文章,反害公益?此中分寸,极难把握。”
李瑾道:“难,方显立法之必要与价值。可先尝试确立原则,细化条目。譬如,工匠所创新式、有效之器物制法,可向官府(如将作监或州府工曹)呈验,经核实确为创新且有益,则授予其专营其利之权,许其在一定年限内(如五年、十年)独家制造、售卖,或向他人收取一定‘授权’费用。过期则公开,他人皆可仿制。此所谓‘专利’——专享其利也。至于文章典籍,可规定首次雕版印刷者,对其特定的版式、校勘、注释,拥有专印之权,一定年限内,他人不得原样翻刻。但原文章本身(如前人诗文)不在此限。此所谓‘版之权’,保护的是编校、刻印者的心血与投入。”
“专利……版权……”狄仁杰咀嚼着这两个新词,眼中露出深思之色,“名称倒是贴切。然具体操作,仍需详议。譬如,如何鉴别是否真为‘创新’?寻常工匠稍作改动,是否也算?若两人各自独立做出相似改良,又当如何?版权的年限定为多久为宜?如何防止书坊借保护之名,行垄断典籍传播之实?”
文学馆内,关于“专利”与“版权”的讨论,比之当初“平等律”和“商法”的争议,更为新奇,也更为激烈。反对之声主要来自秉持传统观念的学者。
一位老博士痛心疾首:“荒唐!荒唐!百工之术,乃圣人所传,为的是利济万民。岂有设为私密,专享其利之理?此乃与天争功,与民争利之极致!若依此法,鲁班再生,是否也要向天下木匠收取斧凿之资?蔡伦再世,是否也要垄断造纸之利?技艺应该广传天下,惠泽苍生,方是正道!设此‘专利’,是驱使人藏私,阻碍技艺流传,于国于民,有百害而无一利!”
另一位负责典籍校勘的官员也忧心忡忡:“文章乃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著书立说,本为教化人心,传承文明。若立‘版权’,他人不得翻刻,则穷乡僻壤、寒门学子,如何得窥佳作?学问之道,贵在交流传播,岂可设篱笆以自固?此非鼓励学问,实乃禁锢思想也!长此以往,文脉壅塞,岂是盛世之象?”
支持者则从实际效用和激励角度反驳。
裴谈再次从实务出发:“诸公所言,乃理想之境。然现实是,若无利可图,鲁大之辈不会费心改良筒车,或许至今百姓仍用着费时费力的旧器。若无利可图,书坊不会冒险刊印冷门但有价值的典籍,许多学问或已湮没。保护其一定期限之利,正是为了最终能更广、更好地流传。譬如农人种树,需待其成材,方可伐用。未成材时便任人砍伐,则无人愿种树矣。”
一位来自将作监的年轻官员提供了技术支持:“至于如何鉴别‘创新’,下官以为,可设专门机构或人员,比照旧有器物图样、典籍版本,核查其是否确有‘新奇有益’之处。此非不能为。我监中便有存档历代器物图样,可作比照。”
苏味道则从“名”与“实”的角度调和:“或可不必直接称‘专利’、‘版权’,以免刺激过甚。可仿‘市券’之例,称之为‘新器凭照’、‘首刻文书’。授予‘凭照’、‘文书’者,在一定年限内专营、专印之权,期满则凭照、文书失效,其法式、版样公开。如此,既存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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