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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章 商法独立成

    第423章 商法独立成 (第3/3页)

、操纵价格、与一方勾结欺诈另一方等)做出了规范,试图整顿混乱的中间人市场。

    • 关于“票据”与“汇兑”:面对日益发展的柜坊、飞钱(汇票)业务,草案谨慎地迈出了一步,承认特定格式的“飞钱”或“柜坊存帖”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支付凭证的效力,并对签发虚假票据、冒领等行为设定了刑罚。这尽管简陋,却是对新兴金融业务的初步法律确认。

    • 关于“海贸”与“市舶”:针对广州、泉州等地繁荣的海外贸易,草案专设“市舶”条款,明确了市舶司的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抽解(征税)比例、对外商的法律保护与约束,以及海难货物处理、走私处罚等,试图将蓬勃但混乱的海外贸易纳入规范化管理。

    • 关于“垄断”与“物价”:为了平衡,草案也加入了抑制商业负面影响的条款。严禁“把持行市,专擅其利”(垄断),禁止“贩运之徒,共为奸计,操持物价”(操纵市场),对涉及民生的重要物资(如粮食、盐、布帛),官府保留在特定时期“平准”、“常平”的调控权力。

    • 关于“商税”:明确了商税征收的依据、程序和减免条件,旨在规范征税,减少官吏任意加派、中饱私囊的空间。

    每一款条文的确立,都伴随着激烈的辩论。保守派力图增加限制,将商贾牢牢束缚在“末业”地位;而刘晏等改革派则试图在规范中为商业发展留下空间。狄仁杰和李瑾则扮演着调和与仲裁的角色,既要考虑新政鼓励通商的大方向,也要照顾传统观念和现实政治的平衡。

    当《永昌商法》草案的初稿,终于以数百条文的规模呈送到武则天案头时,已是深冬。武则天仔细翻阅着这部散发着墨香、充满了争议与妥协的新法草案。她看得很快,但目光在那些关于契约、票据、市舶的条款上停留片刻。

    “商事独立成篇……”她放下草案,望向窗外飘起的细雪,低声自语,“狄仁杰、李瑾、刘晏……他们倒是敢想。那些老夫子们,怕是要骂朕‘舍本逐末’、‘与民争利’了吧?”

    侍立一旁的上官婉儿轻声道:“陛下,狄相同太子殿下奏称,此法非为崇商,实为规商。使商贾知所行止,官吏知所依据,纠纷得以平息,货殖得以畅流,税赋得以清明,实乃长治久安之策。且草案中诸多限制,足可防商贾坐大。”

    武则天嘴角勾起一丝难以察觉的弧度:“规商……说得好听。无非是看中了商贾之利,又想用条条框框把他们管起来,既要用之,又要防之。”她停顿一下,手指轻轻敲击着草案的封面,“不过,这草案里关于市舶、票据的设想,倒有些意思。漕运改良后,南货北运,钱帛周转,确实需要些新规矩。还有那些契约、牙人的条款,若真能落实,州县官府能省不少麻烦。”

    她沉吟良久。这部《商法》的诞生,无疑会触动“重农抑商”的传统意识形态,挑战士大夫的优越感,也会触动依靠模糊地带和任意裁量权获利的某些官僚胥吏的奶酪。但它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交易有序,纠纷减少,税基明晰,商业活跃带来的财富增加……而这些,对于她稳固权力、推行新政、充盈国库,都至关重要。

    “告诉狄仁杰和李瑾,”武则天最终开口,声音平静而果决,“草案朕看过了。大体可行,细节可再斟酌。着文学馆会同户部、太府寺(掌财货、贸易)、市舶司等有司,详加议定,尤其是税则、市舶、契约格式等实务条款,务求周密,便于施行。来年春,朕要看到定稿。”

    她没有完全赞同,也没有反对,而是给出了“大体可行,细节再议”的指示,并将草案交给更专业的部门去完善。这本身就是一种默许和支持。

    消息传出,文学馆内支持修撰商法的人们精神为之一振。而神都东西两市的商贾圈子里,一些隐约的风声也开始流传,引发了复杂的情绪:期待、疑虑、谨慎的乐观,以及对自己命运可能被这部前所未有之法典所改变的隐隐不安。

    《永昌商法》的种子,已经在冬雪之下悄然埋下。它能否破土而出,成长为一棵庇护也规范帝国商业活动的大树,不仅取决于法条本身,更取决于推行它的决心,以及那远比法律条文更为复杂、顽固的现实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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