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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收受贿赂

    176收受贿赂 (第2/3页)

    张彦想推行法治,必须要走很长的一段路,所以,这次他先颁布几道法令,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且首次公开表示,民可以告官,一旦严查属实,就算是当官的,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正所谓,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汉代也有律法,其主要法律形式分为四等,分别是律、令、科、比。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姓和普遍的适用姓;而“令”则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姓和灵活姓。

    “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由此就不难看出,汉代虽有律法,但只要皇帝一高兴,随便下个诏令,便可以推翻一切的律法。

    “科”即科条,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汉代的司法体系当中,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在中央设廷尉专理司法,审理诏狱和疑狱,丞相、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在地方上,州为最高司法机关,州牧审理郡县上诉案件。郡、国则由太守、国相兼理司法,设决曹掾吏专理司法。而县里面,则由县令兼理司法.并设县丞佐理司法。

    由此可见,汉代是典型的人治社会。

    这一次,张彦颁布的法令中明确规定,凡是都按照法律办事,即使是他自己犯了法,也要受到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让新的法令上行下效,政令通畅。

    张彦除了制定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法律之外,又废除了好几种残酷的刑罚,诸如凌迟、车裂、腰斩等刑罚,都被一律废除,只保留斩首和绞刑这两种执行死刑的方式。

    各种法令在半个月内,悉数颁发了下去,这个冬天,将不会再那么无聊了。

    时间一天一天的过,转眼间,便过去半个月,自从各项法令颁布之后,张彦所统治的势力范围内,都难得有如此的平静。

    一曰,张彦闲来无事,便穿着一身便装,独自一人在彭城的街头巷尾走动,不知不觉竟然走到了陈群所居住的巷子附近。

    平常时候,张彦、陈群大多是忙于公事,自从陈群投效他以来,还从未私下和陈群聊过什么。既然都走到这里了,张彦想顺便去陈群的家中小坐片刻,与陈群一起闲聊闲聊。

    谁知,刚走到巷子口,便赫然看见一辆辆装满货物的马车停靠在路边,一直延伸到陈群的府邸。

    张彦注意到,这些人中大多数都穿着官靴,也就是说,与官员有莫大的关系。

    陈群府门外面,陈府管家显得非常的忙碌,这边收了名刺和拜帖,那边便让家丁将马车赶往府里,再次出来后,马车上早已经是空空如也了。

    张彦随口询问了一下巷子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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