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专利墙 (第2/3页)
“什么东西?“
“仿真数据。他们想要我之前跑过的所有深海壳体仿真数据。说是'所里新项目需要参考'。“
“你给了吗?“
“我说数据被IT部门清了。他们不信。“
“然后呢?“
“然后副所长跟我说了一句话。“陈默顿了顿,“他说:'小陈,你还年轻,前途无量。有些事别太较真。'“
江灏听明白了。
这不是警告。这是收买。或者说得更准确——这是最后通牒。
给数据,前途无量。不给,后果自负。
“默哥,你别给。“
“我知道。“
“你手里的数据,除了我那份仿真,还有别的吗?“
“有。但都是所里的项目数据,跟你的没关系。“
“那就更别给。那是所里的财产,不是赵启明的。“
“我知道。但我担心……“
“担心什么?“
“担心他们不择手段。“
江灏沉默了一秒。
“默哥,你听我说。我今天提交了十二项专利申请。所有核心技术的专利权,都在我名下。“
“……你动作够快的。“
“赵启明如果拿着偷来的图纸去申请专利,我会用申请日反制。但如果他不用专利——如果他直接用那些技术做自己的项目,然后不申请专利,直接做产品——“
“专利侵权诉讼。“
“对。但诉讼要时间。要钱。要证据。“
“你有证据吗?“
“有。“江灏摸了摸口袋里的U盘,“图纸、邮件、时间戳。如果他敢用我的技术,我会让他付出代价。“
“但代价也可能是你先被拖垮。“
“我知道。“
江灏看着窗外。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玻璃幕墙反射着午后的阳光,刺眼。
“默哥,你先保护好自己。如果他们再找你,就说你什么都不知道。所有跟我项目相关的数据,你都删干净。“
“那你呢?“
“我继续干。“
第三天,律师函到了。
不是寄到车库——车库没有固定地址。是发到江灏的私人邮箱,一封带电子签名的PDF。
发件人:远洋海资集团法务部。
收件人:江灏。
标题:关于深海载人飞船项目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告知函。
江灏点开,慢慢看。
函件的核心内容只有一段话:
“远洋海资集团自2024年起即开始布局深海载人探测技术,投入大量研发资源。江灏先生此前与本公司董事长赵启明先生就相关技术进行过交流,并签署了商业合作意向保密协议。本公司认为,江灏先生目前所从事的深海飞船项目,其核心技术思路与本公司研发方向存在实质性重合,本公司对该技术拥有优先开发权。请江灏先生立即停止相关研发活动,并与本公司联系商讨知识产权归属事宜。“
江灏看完,笑了。
“实质性重合“——这是专利诉讼里最经典的措辞。意思是:你的技术和我的技术撞了,但我比你有钱,所以你应该来找我谈,而不是我去法院告你。
“优先开发权“——这是赵启明自己发明的概念。专利法里没有“优先开发权“这种东西。谁先发明,谁先申请,权利归谁。不存在“我投了钱所以技术是我的“这种逻辑——除非双方签署了明确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而他们签的那份“保密协议“——江灏翻出来看了一眼——上面确实有一条:“双方在合作洽谈期间交换的技术信息,归提供方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赵启明主张江灏在饭局上透露了技术信息,那些信息确实归江灏所有。赵启明不能反过来主张那些信息是他的。
除非赵启明主张江灏使用了远洋海资集团的“研发资源“。
但远洋海资集团根本没有深海载人飞船的研发资源。他们有采矿许可证,有资金,有周明远当顾问。但他们没有花一分钱在江灏的项目上,没有提供一个零件、一台设备、一行代码。
律师函的最后留了一个电话号码——赵启明的私人律师。
江灏没有打。
他打开专利局的网站,查了一下远洋海资集团的专利申请记录。
过去两年,远洋海资集团一共申请了七项专利。其中四项是关于深海采矿设备的——采矿车、管道输送、矿物分离。三项是关于海洋监测的——传感器、浮标、数据传输。
零项关于深海载人飞船。
赵启明在说谎。或者更准确地说——他在虚张声势。
律师函不是法律文件。它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一封“信“,一封穿着西装打着领带的信。它的目的不是在法律上击败江灏,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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