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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执行异议之诉

    第10章 执行异议之诉 (第2/3页)

 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的、给予执行案件案外人的一项救济权利。给了当案外人的财产在受到法院强制执行,而申请执行异议无果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先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局驳回了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申请人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而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人,不能是被执行人,只能是案外人。

    任何时候,都不存在由被执行人确定某项财产不属于自己的可能。这种确定必须,也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如果在执行完毕后才发现,将案外人的财产误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了,再想执行回来,那可就难了。

    于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想要尽可能的避免把案外人的财产给错误的拍卖这一情况的出现。

    如果案外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那么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局将对所涉及的财产暂不处分。

    法律的规定,可谓是比较清楚完善了,也算得上是在努力的维护案外人的利益了。

    但在实践中,总是有那么一些执行法官,如果遇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他们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就是不接受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果遇到那种对法律不熟悉的案外人,很容易就被他们搪塞过去,从而最终变相的剥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可不管如何,郝好现在都得面对何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何岚的搪行异议申请,她提出执行异议的主要理由是:

    被法院查封、执行局准备拍卖的房子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即非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是刘小天的个人财产。而刘小天所欠债务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何岚本人事先也不知情。不能用她个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刘小天的个人债务。

    而据何岚称,她在和刘小天结婚时就签有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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