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让人感到诡异的案子 (第2/3页)
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情,不就行了吗。剩下的事情,交给证据来解决。这样一来,也就不会暴露出你对案子的看法了。”
宁丹所说的这番话让郝好大开眼界。
原来律师们都是这么玩儿的。
这完全和他们在课堂上所学的内容不一样。
想当年,在学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时,他可没少因为文书写的不够规范而老师给退回来。
在经过宁丹的教育后,郝好在写诉讼状时,也开始学会精简了。
再也没有了之前诉状上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某某法律某某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什么什么,依法应当怎么怎么样”这样的表述了。
打开手中的诉讼中,虽然心里已经有了准备,但他心里还是不由的怒了。
都知道律师写诉状简单,可也不能简单到这么奇葩的吧。
西山金属这份起诉状正如他想像的那样。内容只有一张纸,能省略的都省略了。可令他意外的是,连不应该省略的都给省略了,比如做为合同纠纷,一般在起诉状上都会写明,“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一份《某某合同》”,如果讲究一点的企业,还会带上合同的编号。但西山金属的诉状连这个都给节省了。
在郝好看来,这种做法是很不道德的。你连时间都不提,谁知道你们之前是否还签过其他合同,谁知道你起诉的是那一份合同啊?
看着这份难得一见的奇葩起诉状,郝好也真是无语了,“看来需要跑一趟法院。”
合同书是合同纠纷最基本的证据,当然了,也有很多案件没有合同书的。但一定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这个案子是有合同书的,虽然还没有翻看,但摆在桌子的那份叫《合同》的文件告诉郝好,他们之间是有合同的。
既然有合同,想来原告应该不会在立案时连合同书都没有提供的。
想去法院,那就得先办理好委托手续。本来还准备先看看材料再办手续的郝好,只好改变自己的计划,先办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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