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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章:放下了尊严

    第192章:放下了尊严 (第3/3页)

    时辰一点点过去,约莫一个时辰后,后堂传来一声传唤,吕知县身着官服,再次升堂。

    衙役们齐齐举起水火棍,大声吆喝起来:“威——武!”

    那声音此起彼伏,震得公堂之上鸦雀无声。

    吕知县坐定后,抬手示意师爷,师爷连忙上前一步,双手捧着写好的判词,清了清嗓子,声音洪亮地当堂宣读起来:

    审得本县民方正农诉李天赐、李天娇兄妹伙同李贵、李有道、王成夜盗犁杖一案,经本县拘提五人到案,逐一研审、查核佐证,案情确凿,事实昭然。

    查李天赐、李天娇兄妹,身为乡野之民,不思勤耕守分、安分守己,反怀贪念,纠集李贵、李有道、王成三人,于夜阑人静之时,潜入原告方正农合伙的铁匠铺中,盗走犁杖五副。

    犁杖者,农人之根本,乃春耕秋收、养家糊口之必备器物,五副犁杖价值不菲,二人此举,既损原告生计,又扰乡邻安宁,其心可责,其行可罚。

    核其罪,李天赐、李天娇兄妹系此案发起者、主导者,纠集同党、策划行窃,实为盗窃罪主犯,其罪当惩。

    再查从犯李贵、李有道、王成三人,受李天赐、李天娇邀约,贪图小利,参与行窃,助纣为虐,亦属有罪。

    然李贵到案之后,能幡然醒悟,主动坦白全部罪行,如实供述同党及行窃细节,毫无隐瞒,助力本县快速勘破此案,悔罪之心可嘉,依大明律“自首减罪、坦白免刑”之条,可免其刑事责任,然其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失,判令其赔付原告方正农银二十两,以抵被盗犁杖之价,赎其过错。

    李有道、王成二人,参与行窃,虽系从犯,然到案后未能主动坦白,且已戴罪潜逃,其罪难赦。核其情节,较主犯为轻,较坦白之李贵为重,当予惩戒,以儆效尤。

    今依大明律《刑律·贼盗》篇相关律条,断决如下:

    一、主犯李天赐,犯盗窃罪,判徒刑二年,押赴本县牢狱服刑,期满释放,期间不得保释、不得赎免;

    二、主犯李天娇,犯盗窃罪,判徒刑二年,押赴本县牢狱服刑,期满释放,期间不得保释、不得赎免;

    三、从犯李贵,主动坦白,认罪悔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令于三日内赔付原告方正农银二十两,若逾期未付,加罚杖刑二十,仍需追缴赔款;

    四、从犯李有道,犯盗窃罪,判徒刑一年,押赴本县牢狱服刑,期满释放;

    五、从犯王成,犯盗窃罪,判徒刑一年,押赴本县牢狱服刑,期满释放;

    六、被盗五副犁杖及图纸,已追回,即刻发还原告方正农。

    本判为一审,如有不服,可七日内向上属州府上述,也可原告被告协解决,原告提出撤诉。

    特判。

    大明崇祯十一年五月三日

    本县知县吕尚正判

    听到判词后,李天娇和李天赐顿时瘫坐在被告石上,李天赐叫道:“舅舅.......大人,您不能这样判决,坐两年大牢,我们如何受得了?”

    吕知县恨铁不成钢地呵斥道:“这不是终审,你们可以上告,也可以找原告协商,如果原告答应了,可以撤诉,你们就不用坐牢了!”

    吕知县说着再看方正农时,被告石上的椅子上已经空了。

    吕知县走到两个人面前,低声说:“只要你们答应方正农的要求,破点财,你们是不会坐牢的,你们可以让吕里长从中为你们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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