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9章 阻力仍重重 (第2/3页)
酌情理’,务必使上下安妥。”
一场围绕新律的“落实”会议,就在这样心照不宣的氛围中结束了。新律的文本被高高挂起,成为了必须遵守的“面子”;而实际运作的“里子”,依然是那套运行了千百年的、基于人情、关系、利益和潜规则的“惯例”。
类似的情景,在帝国成百上千个州县衙门中,以不同的形式上演着。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官员来说,新律意味着麻烦——更多的文书工作、更严格的程序要求、更少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往往意味着更少的灰色收入),以及可能触动地方豪强利益的风险。他们或许不敢公然抗命,但阳奉阴违、敷衍塞责、变通执行、选择性适用,却有着无数“正当”的理由和娴熟的手段。
“法不责众”,这是地方官场心照不宣的法则。只要不闹出惊天动地的大乱子,不被人抓到确凿的把柄,谁又真会为了一两条新律的执行,去得罪同僚、触怒地头蛇、或者给自己找不痛快呢?更何况,朝中并非铁板一块,对新律持怀疑、观望甚至抵触态度的官员大有人在,这无形中给了地方上更多的“底气”和“回旋余地”。
在中央,阻力则以另一种更精致、更隐晦的方式呈现。
刑部衙门,一份来自河南道某州的复核案卷被打了回来。卷宗是关于一起田产纠纷,州县依新律中关于“契券不明,参照历年赋税凭证及邻佑证言”的条款做了判决。然而刑部某司的郎中批驳道:“新律此条,立意虽善,然过于琐细。历年赋税凭证,多有散佚、篡改;邻佑证言,易受人情贿买。以此为据,恐失之轻率,易启纷争。 此案还当以当事人供述及原有地契为主,细加推鞫为宜。”一番冠冕堂皇的理由,实质是认为新律的程序规定,干扰了他们更“信赖”的传统审讯方式(往往意味着更依赖口供和官员的“心证”)。
户部在推行新的、更规范的“市券”和商税征收办法时,也遇到了来自本部胥吏和关联商户的软抵抗。新的票据账簿系统,意味着更透明,也意味着某些环节的“油水”减少。于是,“票据印制不及”、“商户不惯使用”、“恐影响市易繁荣”等理由层出不穷,执行起来拖拖拉拉,新办法始终难以完全取代旧的、漏洞百出的习惯做法。
至于“司法参军事”的试点,在几个指定的州郡推进得更是举步维艰。被任命的“司法参军事”,往往品级不高,资历尚浅,在盘根错节的地方官场中孤立无援。刺史、县令们面上客气,但涉及实际权力和利益分配时,便处处设限。该给的卷宗拖延不给,该配合的调查敷衍了事,判案稍有不合“上意”,便被暗示“年轻气盛”、“不通实务”。更有甚者,地方豪强与胥吏勾结,故意制造些疑难案件,让新上任的“司法参军事”焦头烂额,威信扫地。
而“代书人”制度的尝试,则在大多数地方几乎悄无声息。除了洛阳、长安等少数大都市,有几个像宋璟那样的人去申请了那个需要层层审核、严格约束、报酬有限的“凭照”外,在更广阔的地域,百姓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或者知道了也不信任。传统的“讼棍”们依旧在灰色地带活动,只是行事可能稍微“规范”了一点,或者换了个名头。而大多数百姓,遇到纠纷,首选依然是宗族调解、私下解决,或者忍气吞声。那贴在墙上的、文绉绉的新律告示,对他们而言,如同天书,遥远而无关。
刘晏从江淮催运粮赋回来,带回的不仅仅是钱粮,还有沿途所见所闻的沉重现实。他在向李瑾和狄仁杰汇报时,素来清朗的脸上蒙着一层阴郁:“……州县官吏,于新律,言则称善,行则多违。告示贴于墙上,便算‘宣教’;判决书头引用两句新律条文,便算‘依律’。实则一切如旧,甚至借新律之名,行苛扰之实者,亦不鲜见。有县令借‘重造田籍’之机,向富户勒索;有市吏借‘规范牙人’之名,对商贩加倍索取‘规费’。至于‘司法参军事’,在地方上形同虚设,或沦为刺史私吏,或被完全边缘。所谓‘代书人’,更是踪影难觅。”
他叹了口气:“殿下,狄公。法之不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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