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起诉前女友 追讨所赠轿车钻戒
生活与法
36岁的男子金某与28岁的柳州市女子阿芬恋爱,随后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落在阿芬名下。然而,金某之后又与他人结婚,并要求阿芬返还轿车及钻戒、笔记本电脑等财物。阿芬归还,双方因此引发诉讼。昨日,记者从柳南区获悉,经过柳南法院和柳州市中级二审,法院认定金某认为上述财物为“彩礼”不足,驳回其要回财物的。
起诉前女友讨“彩礼”
金某和阿芬于2012年12月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去年1月2日,金某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余元的奥迪轿车,登记在阿芬名下,之后,金还为阿芬购买了钻石戒指、苹果手机和电脑等。
然而,金某却没有与阿芬走入婚姻,而是与阿丽于去年6月13日在柳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且当时阿丽已怀身孕。
去年10月12日,金某将阿芬诉至柳南区。金某称,他由于阿芬结婚而提出分手,请求法院判令阿芬返还购车款、钻石戒指、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
女方认为是普通赠送
对于金某的,阿芬表示,汽车是金某送给她的生日礼物,戒指是金某在去年2月14日送给她的情人节礼物,手机和电脑就是一般的赠送行为。金某送东西给她,只是想促进并稳定恋爱关系,而不是想要结婚。2013年7月前后,她给金某打电话、发短信,发现他总是回避,且经观察,她发现金某同时和其他女性保持关系,所以才于2013年7月31日向金某提出分手。而金某早在6月就已经和阿丽登记结婚。金某自愿送给她的汽车、戒指、手机、电脑等财物的行为,属于一种普通的赠与,主要是取悦自己、博得自己的欢心,不具有彩礼的特点,不是彩礼。
此外,阿芬认为,在双方交往期间,金某还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双方未产生任何矛盾的情况下,金某与阿丽结婚,由此可见,金某根本未有与她结婚的诚意,只是想通过不停地赠送礼物的方式,博得她的欢心,她的感情,以达到长期占有的目的。
婚约财产无据可证
今年1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财产(俗称“彩礼”)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为之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金某在《民事起诉状》中表示,他与阿芬于2013年7月31日分手,且双方均未提供双方分手的具体时间,故法院对于双方分手的具体时间不做认定,但对于双方在2013年7月31日之后已经分手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金某关于阿芬毁约结婚,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等财物的主张,因金某并未提供其与阿芬存在婚约关系,亦未提供他向阿芬给付上述物品,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而并非双方正常交往所支出的礼物,因此,法院对金某的主张不予支持。金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昨日,记者从柳南法院获悉,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完毕,柳州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作者:俗称“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