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婆媳关系不和睦丈夫提出离婚被驳回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李某和婆婆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吵架,张某经常遭到妻子和母亲的,张某非常苦恼。2013年10月,婆媳又为一件小事吵起来,并,张某之余,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应该珍惜,并做到互谅互让,考虑到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且被告李某也表示积极解决婆媳之间矛盾。这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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